关于开展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作者:毕业通查重 发表时间:2023-10-15 10:58:37 浏览次数: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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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学位申请人: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的各项工作,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西政校发〔2022〕71号,附件1),现将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工作流程
(一)开展学费缴纳及培养方案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二)学位申请人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研管系统)提交学位申请;
(三)学位申请人在研管系统提交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上传学位论文最终定稿(定稿包含Word及PDF两个版本,均需完成匿名化操作后上传研管系统,匿名化操作示例图详见附件5);
(四)开展答辩前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五)开展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
(六)开展答辩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
(七)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推荐授位名单;
(八)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及数据报送;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位名单。
相关流程时间安排请详见《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流程时间安排表》(附件2)。
二、特别说明事项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位授予工作
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执行校院二级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科情况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各流程具体时间。各二级培养单位作为培养方案审核的主体单位,应切实履行责任,对所有培养环节做好审核把关。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工作进行抽查、复核。凡抽查、复核发现没有履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审核要求
1.审核条件:2017级博士研究生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14﹞372号)要求,完成科研成果并提交审核;经2021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2018及2019级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所应满足科研要求参照2020级博士研究生执行,即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西政校发﹝2020﹞99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但不受第(二)项“在校定D1类期刊独立发表2篇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中发表论文须与本学科相关的限制。
2.审核流程:由二级培养单位通知拟提起学位申请的博士研究生,在研管系统发起科研成果条件审核申请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提交二级培养单位初核,经初核通过的材料报研究生院复核,未提交原件材料的不予审核。
3.其他要求: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应在本次学位申请提交时间截止前出刊或被“中国知网”收录,样刊、录稿通知等未正式见刊的成果不予审核;项目成果应开具经科研处签章的《课题研究证明书》(附件3),其中已结项项目须同时提交结项证书。
(三)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要求
1.检测版本: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应当是经指导教师同意推荐的最终定稿,该定稿作为学位论文检测、评阅、答辩和各级学位论文抽检的最终版本(包含封面、目录、摘要、正文、参考文献等),初检环节学位论文上传截止时间后,原则上不得更换。凡因学位论文版本上传错误导致检测、评阅或答辩不通过等后果,由学位申请人自行承担。
2.检测标准及方式:所有用于申请学位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均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检测标准以及检测方式请参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西政校发﹝2017﹞510号,附件4)。
3.检测次数: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对学位论文进行初检,初检不通过但满足复检条件的,由研究生院进行复检,即所有初检不通过的硕博士学位论文有且仅有1次复检机会。
4.特殊情况:
(1)错过学位论文初检上传截止时间
若因各种原因错过原定论文初检环节学位论文上传研管系统截止时间的,可视情况申请开放补充上传端口,在新的开放时段上传成功后,默认自行放弃学位论文复检流程,即学位申请人有且仅有1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机会,经检测不通过的,本次学位申请流程结束。
(2)错过学位论文复检上传截止时间
若因各种原因错过原定论文复检环节学位论文上传研管系统截止时间的,视为放弃本次学位授予后续环节。
(三)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要求
我校实行学位论文电子评阅,学位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学位论文,具体评阅安排如下:
1.港澳台研究生、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送审;
2.评阅硕士学位论文的校外专家,至少有1名由研究生院通过校外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送审;
3.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通过校外学位论文送审平台进行送审。
学位论文全部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否则,视为评阅未通过,不得参加本次答辩;已参加答辩的,答辩成绩无效。学位论文答辩必须由所在学科统一组织和安排,导师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否则,答辩成绩无效。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原则上采取线下方式。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均需再次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到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环节,检测不合格的,此次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无效。
2.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本次学位授予各项工作,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组织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同时于2023年12月7日前完成所有学位授予材料汇总工作,将相关材料(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纪要、包括姓名、学号、学位授予类别、学科等信息的授位名单、授位情况说明)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研究生院学位管理科。
其他未尽事宜以研究生院补充通知为准。
研究生院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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