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
作者:毕业通查重 发表时间:2023-02-20 22:13:58 浏览次数: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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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制定并发布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样检验办法(试行)》,明确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抽样检验比例不得低于2%。抽样检验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资金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样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规划》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监督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为加强和完善教育监督评价监测,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确保本科人才培训的基本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负责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的整体组织和监督,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的具体实施。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负责军事系统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样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
第二章 评价要素和重点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的实际工作,制定本科毕业论文抽样评价要素。 第六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应当重点考察主题的意义、写作安排、逻辑构建、专业能力和学术规范。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教育部建立全国本科毕业论文抽样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抽样信息平台),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毕业论文提取和专家评价定制功能,对省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抽样信息平台和本地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随机抽样确定抽样名单。抽样论文应涵盖本地区所有本科水平的普通大学及其所有本科专业。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利用抽样信息平台对抽样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测试,测试结果供专家评价和参考。 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抽样论文进行随机匹配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每篇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毕业论文,认定为“有问题的毕业论文”。三位专家中有一位评价意见为“不合格”,将再送两位同行专家复评。两位复评专家中,一位以上(含一位)的专家评价意见为“不合格”,认定为“有问题的毕业论文”。 第四章 反馈和使用结果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结果反馈给有关大学,抄送省级学位委员会,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结果的使用。 (一)抽样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2)对于连续两年有“问题毕业论文”的高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省内通知,减少招生计划,进行质量访谈,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高校应当调查有关部门、学院和个人人才培养责任的落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对连续三年抽样检查问题较多的本科专业,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视为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招生,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撤销学士学位授权点。 (4)高校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对涉嫌剽窃、剽窃、伪造、篡改、销售、写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撤销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5)抽样检验结果将作为本科教育教学评价、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本科专业认证、专业建设资金投资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教育部定期对省教育行政部门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范畴。 第十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工作资金,纳入年度工作预算,确保抽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科毕业论文抽样申诉机制,规范申诉处理程序,保护有关大学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有关高校应当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本科毕业论文抽样检查,准确、完整地提供本科毕业论文、学位授予信息等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区、市)本科毕业论文抽样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教育部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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