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毕业通查重 发表时间:2022-12-26 20:45:51 浏览次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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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学位论文欺诈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博士论文、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提交给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本办法所列欺诈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章 第三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况:(1)购买、销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销售;(2)由他人撰写、撰写学位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3)抄袭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包括以不正当手段将他人成果或工作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自己的内容,引用他人而不注明的剽窃和剽窃;(4)伪造数据。包括编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实验数据、引用数据和调查结果,未经严格论证主观假设学术结论;(5)其他严重的学位论文欺诈。
第三章 第四条责任和义务 学位申请人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第五条 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指导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独立完成。具体要求如下:(1)教师应在学位申请人入学时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培养学位申请人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现实的科学精神;(2)教师应定期组织学位申请人参加学术研讨会,了解学位论文的进展情况;(3)教师应根据培训计划和学校有关规定仔细审查学位申请人的开幕报告,以确保开幕工作的质量,同时,掌握开幕工作进度,关闭学位申请人开幕报告;(4)指导教师认真对待学位论文中期检查环节,督促学位申请人加快进度,及时调整计划,做出适当处理;(5)指导教师认真审查学位申请人论文的全部内容,并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建议参加论文答辩;(6)教师应检查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全过程,确保论文质量,避免学术不当行为。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建议参加论文答辩;(6)教师应检查指导研究生论文的全过程,确保论文质量,避免学术不当行为。 各培训单位(学院、学院、中心)应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完善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和程序,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和原创性。
第四章 第七条调查处理机构和程序 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各级各类学位论文的欺诈行为。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论文欺诈行为的组织和管理;教务处负责本科论文欺诈行为的组织和管理。各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欺诈行为的调查和识别。第八条 通过论文测试、评审、辩护、宣传、抽样检查和其他报告发现的学位论文欺诈或疑似欺诈行为,经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调查属实的,由学院学位评估委员会出具评估结果,并将书面材料提交学位办公室。涉及研究生论文欺诈的,由研究生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本科论文欺诈的,由教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部门的处理结果应及时提交学位办公室,并在学位办公室汇总后向学位评估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有争议的,一般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特殊情况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第九条处理学位论文欺诈行为 学位申请人购买、撰写、剽窃、伪造数据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取得学位的,依法取消学位,取消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向社会公布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决定。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三年内。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为在职学生的,学校开除学籍;对在职人员,除纪律处分外,还将通知其所在单位。第十条 为他人撰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销售、撰写学生的,开除学籍;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开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第十一条 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检查职责的,学校应当给予警告和记过;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水平,直至开除或终止雇佣合同。第十二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考试纳入学院等学生培训单位的年度考核。学位论文欺诈或学位论文欺诈影响不良的,减少相关学科和专业招生计划,通知批评学院,并给予主管领导相应处罚。第十三条 在决定处理学位申请人、导师等相关人员之前,应当通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校长批准后实施,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位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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